(一)借款人均须提供的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贰份、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肆份、单位开具的家庭(夫妻)月收入证明原件、近半年的工资存折明细复印件壹份(或最近半年的单位每月工资表中含有申请人工资栏目的册页复印件壹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复印件壹份、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原件壹份。
(二)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
本年度的有效规范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壹份、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壹份。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
《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复印件壹份、完税发票复印件壹份、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原件壹份、首期付款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壹份、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壹份。
(三)凡在与惠州市签署了住房公积金跨市贷款协议的城市(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惠州市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谈后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资料。
二、贷款受理
(一)购买一手房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开发商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递交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到市公积金中心递交上述资料,但需由开发商在公积金的贷款系统录入申请人贷款信息。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公积金中心递交资料。以楼盘所在区域确定管辖范围。惠城区范围直接到中心支取贷款科办理,其他各县(区)到相应管理部办理。
(二)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对上述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初审人员通知资料递交人补充资料;初审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约请借款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面谈,建立面谈记录,并核对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三)借款申请人应保证面谈内容真实,如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言行或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贷款资格。借款申请人需在面谈笔录上签字确认。
初审、面谈均符合规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
三、贷款审批
(一)市公积金中心自借款申请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移交受委托银行。
(二)借款申请获得批准的,市公积金中心签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跟踪表》,并将贷款资料转送给受委托银行;贷款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料退回资料递交人并告知未获批准的原因。
(三)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另需经商业银行进行商业贷款审批。
四、受委托银行复查
(一)资料复查应当包括:
1、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2、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的合法有效性。
(二)受委托银行对资料复查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征询函征询。如征询意见未获通过,由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合同签订
借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复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获得市公积金中心征询通过的,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房屋保险以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由市公积金中心签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转。
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以转帐方式转入售房人(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