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操作规范,5月1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予以进一步明确。
《通知》要求各县(区)住建、房管局(中心)、各房地产企业、各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更好满足购房职工合理住房需求。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先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预售房和现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企业、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共同签署《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累计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认购书》约定的首付款;
如购房合同存在其他非直系血亲的共有产权人,有划分产权比例的,按约定比例提取;
没划分产权比例的,按人数比例均分。
三、预售商品房办理程序
(一)购房职工支付购房定金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及《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职工相关资料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作为职工支付能力凭证并冻结该笔资金。
(四)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业务受理回执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房地产企业将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注明首付款实收金额,公积金预支付金额)送达公积金中心备案,公积金中心将购房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企业在《承诺书》中约定的收款账户。
(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无效后,购房职工被获准提取用于首付款的公积金,将根据《承诺书》的约定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四、现售商品房办理程序
(一)购房职工支付购房定金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及《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职工相关资料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作为职工支付能力凭证并冻结该笔资金。
(四)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业务受理回执单后,应在60个自然日内与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
(五)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送达公积金中心备案,公积金中心将购房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企业在《承诺书》中约定的收款账户。
五、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一)购房职工身份证(共有产权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二)《购买认购书》、定金收据及转账凭证;
(三)《承诺书》;
(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为共同买受人或共同申请人才需提供)。
六、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