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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2 06:4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惠州市区电梯补贴政策,电梯补贴政策,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内容简介

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规定,制定

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推进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博罗县、龙门县、惠东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区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规定条件,依法办理报建手续,由业主个人出资建设,在2018年3月1日之后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和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增设电梯项目已通过其它途径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标准:

(一)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补助5万元;

(二)原有电梯井未安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金额减半。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由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和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后,由增设电梯业主共同委托一名业主代表,持以下材料向区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按指模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共同推选的业主代表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五)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档案的回执;

(七)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第九条 区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补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将增设电梯业主名单、增设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补助资金申请人等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由受理单位核实处理。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附相关申报审核材料,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申请人。

惠城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区的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各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