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7 04:33: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惠州新型肺炎疫情期间防控措施,惠州新型肺炎疫情提醒,惠城人社局发布应对疫情做好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容简介
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机关各股室(中心)、各人社所: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根据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
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中心)、各人社所:
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根据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人社发〔2020〕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积极对接外省市解决企业用工需求
在加大力度举行本地线上“网络招聘会”的同时,积极做好与外省、市对接,帮助企业在外省、市线上“网络招聘会”发布岗位信息,为企业搭建招聘平台,促进线上匹配对接。鼓励我区复工复产企业吸纳我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依托毕业生报到系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实名数据库,以线上服务形式搭建用工企业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平台,向我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推送岗位信息,为我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针对性人才支持。同时,提前做好与劳动力输出地区的劳务对接,待疫情缓解,条件允许时,马上组织本辖区用工需求量较大企业前往外省、市开展劳务对接和参加当地招聘会,帮助解决企业的用工需求。(责任单位:职导中心、人才中心)
二、企业促进就业创业相关补贴申领予以延期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社会保险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补申请补缴期间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岗位补贴、小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等相关补贴。(责任单位:就业中心)
三、落实重点企业用工补贴政策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就业中心、职导中心)
四、落实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就业股、培训中心)
五、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入孵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就业中心)
六、加快失业稳岗补贴和受影响企业援企稳岗补贴发放进度
严格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受影响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实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全区符合条件企业可按规定提前申请2019年度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对符合省规定的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按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在3月底前全部审核发放到位;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进一步加快补贴发放进度,结合实际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加快补贴发放速度。同时,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尚未申请失业稳岗补贴和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做好指导工作。(责任单位:社保股、就业股)
七、优化调整有关业务办理流程
对疫情期间我区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员工平等协商、共渡难关,企业已与员工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不立案实施处理处罚。疫情期间,简化企业申请执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程序,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略去征求工会意见、公示、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等流程。(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劳动关系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止(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规定期限执行)。
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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