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高级人才扎根惠州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惠州市安居立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按照省委印发的《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
(一)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广东省、惠州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上统称为高级人才。
(二)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级人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放宽购房提取条件。高级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预售房、确权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在支付定金和签定认购协议书后,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商品住房首付款;高级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过户后凭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发票),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上情况办理时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承诺书》(见附件)。
2.放宽租房提取额度。高级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额度不受缴存余额限制。连续按月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并已在我市开户缴存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高级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时,贷款额度不按照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足额申请高级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共同借款人非高级人才的,根据贷款条件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相加。
2.提高贷款最高额度。高级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3.可享受优先办理。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放贷实行轮候机制时可享受优先放款。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
1.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工外,港澳台职工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高级人才也可在本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与内地缴存职工高级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2.高级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的(是指办理退休后仍在工作或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务关系为止。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可以享受以下贷款优惠政策:
(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连续按月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并已在我市开户缴存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可享受优先办理。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放贷实行轮候机制时可享受优先放款。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才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有商转公贷款需求的可不受“首房首贷”(既首套房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第六条 高级人才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时,该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时效以人才评定文件上的时效为准。
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以上人才申请享受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时,全日制硕士以上人才需全脱产在校学习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副高职称以上人才需取得副高以上职称证书。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必须在为各类人才办理录用手续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