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布点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相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保障安全。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四)适度竞争。
三、规划布点法律法规依据及条件
(一)法律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
5.惠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文件
(二)规划布点条件
1.符合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2.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3.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长期零售点不超过1个,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5.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严禁在城乡结合部或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为做好规划布点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区安委办成立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规划布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洋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肖爱忠、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彭德军为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镇及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廖文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宣传动员。各相关镇要加大有关烟花爆竹的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法制意识。
(三)各相关镇应认真调查摸底,摸清周边的学校、集贸市场、易燃易爆等场所。遵照烟花爆竹规划布点的基本原则和条件要求,将初步布点意见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对各相关镇报来的初步选点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历史沿革情况,组织人员按照条件认真审核,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经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形成规划布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五)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单位对规划布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修改完成后,经局党委集体讨论通过,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统一规范烟花爆竹网点。为改善安全条件,按照国家烟花爆竹的法规、标准要求,对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统一和规范。
五、规划布点安排
根据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区实际情况,经调查摸底、选点,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布点如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名额不得跨镇调剂,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定的设点数量。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划布点方案布点。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三)区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市政(或乡村)建设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布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的数量和布设的行政区域。
(四)禁止经营单位擅自买卖、转让、出租证照,严格实行一户一证。
(五)实行由有资质批发单位统一向各经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配送烟花爆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