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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22:3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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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53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638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76元/人·月。

(二)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365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本标准从2021年1月起实施,各县(区)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此标准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并确保在5月2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在市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保障标准的县(区),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加强相关政策规范实施的重要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监督检查,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开、廉洁高效,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工作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HBGS-2020-14 惠民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