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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05:3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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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2年我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83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6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00元/人·月。

(二)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413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本标准从2022年1月起实施,各县(区)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此标准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的对象按实际确认月份计补,并确保在7月2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在市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保障标准的县(区),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底线民生保障,认真落实提标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不漏发、不多发,及时足额保障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加强底线民生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惠州市民政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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