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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11 13: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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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8-4-15经济补偿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矛盾冲突。因产业整治带来的企业经营中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涉及人数多,金额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8-4-15

经济补偿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矛盾冲突。因产业整治带来的企业经营中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涉及人数多,金额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有必要明确现实操作中的定性问题,依法落实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有关法律规定

1、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除劳动者无法定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不管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经济补偿。

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五条分别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计算方式、补偿标准等作了规定。因《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没有规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后终止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一直以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经济补偿则从劳动者入职时计算。因此,合同中止的经济补偿无论从业多久,均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现实操作中的难题

以佛山市陶瓷产业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经济补偿问题为例。佛山市陶瓷产业专项整治工作已全面铺开。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了因企业停产造成的工人追讨经济补偿的问题。如何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取经济补偿,涉及如下问题:

1、转移或关闭企业属于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方面有区别。合同期限未满企业中途解除的,经济补偿按工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合同期满或终止情形出现的,则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6月30日前转移关闭的企业只需支付工人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超过2008年6月30日至年底转移关闭企业需支付工人一个月补偿。

到底是解除合同还是中止合同,涉及企业淘汰转移或关闭的定性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被责令关闭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如企业定性为责令关闭,则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否则,将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支付工人经济补偿。

在具体操作情形中,以佛山市禅城区的情况为例。2008年12月30日前,拟淘汰转移或关闭的陶瓷企业共58家,用工总人数约25000人,企业工人的工作年限平均约6年左右,工人月平均工资约2000-2200元。涉及补偿金额按相关部门的估算,如下示:

若按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处理,以今年拟淘汰转移或关闭企业约25000名工人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平均每名工人月平均工资2100元、工作年限6年计算,应支付的经济补偿:25000人×2100元/人×6个月=3.15亿元。若按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处理,2008年6月30日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25000人×2100元/人×0.5个月=2625万元,2008年12月30日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25000人×2100元/人×1个月=5250万元。二者之间的金额差异巨大,如何定性,至关重要。

2、陶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无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所谓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依法确需改变或撤销,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陶瓷企业在经营前是经过正常的行政审批许可的,此时关闭转移造成的经济补偿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如何体现?

这些问题如果协调不好,极有可能引发大量的劳动纠纷,增加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压力;另外企业经营者对处理问题的态度不积极或未能与工人协商解决或劳动保障部门已介入处理的过程中,但程序较复杂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引发工人集体上访事件。

三、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认为:必须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因产业整治带来的转移、关闭造成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到底是属于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如果企业实体不再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属于合同终止;

2、如果企业只是转移经营地点,企业实体仍然存在,可否套用《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归入合同终止。如不能归入,那么经济补偿必须依法从用工之日起,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因之间的法规规定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同),进行补偿;

3、如果经营者对政府整治带来的关闭转移、合同解除认定的决定带来的高额经济补偿有抵触情绪或没有承受巨额补偿的经济实力,同时认为政府违背行政许可中的信赖原则,很可能在转移或关闭过程中,故意欠资逃逸,将问题留给政府处理,政府面对的情况将更加棘手。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应负的责任以及应给予企业的补偿和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 年4 月7 日省人民政府粤府〔 1995 〕22 号。

(作者为佛山市委党校副科长、佛山市劳动学会理事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