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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安置落户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2-10-27 13:0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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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惠州军人安置入户1.办理条件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县、区)的部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2.办理材料(1)属于军转干部、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入户的: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

惠州安置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县、区)的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办理材料

(1)属于军转干部、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入户的:

①《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②《接收单位证明》(原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2)属于退役士兵入户的:

①《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②《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④易地安置且自主就业的,提供《异地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第四联)》(原件),不收原件。

(3)属于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入户的:

①《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退役证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④入户地址证明材料。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配偶、未婚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2)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随迁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

申请人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无亲友挂靠的,可以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