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一条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惠府(2016)5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年满18周岁以上或年满16周岁以上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第三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各县区管理部及受托归集银行网点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第四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双方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六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定。
第七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八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由职业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讣息。
第十二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