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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17 05:0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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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申请条件持有惠州市城镇地区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24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

申请条件

持有惠州市城镇地区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24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水平不低于616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不低于460元/人·月(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申请材料

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2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内)--公示(7天)--初步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审批(10个工作日内)申请: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