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2 05:1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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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育保险待遇一、产前检查报销已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报销比例:二、住院生育,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报销报销比例: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前检查报销
已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
报销比例:
二、住院生育,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报销
报销比例:
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
三、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时应当同时具备下下列: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 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 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以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
(二)、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满4个月流产的,42天;满7个月流产的,75天;分娩假期,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结扎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4、国家和省对前款规定的生育假期作出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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